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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马绍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丹,马绍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马绍佳,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绍佳的支��宝账户存款人民币467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