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马绍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丹,马绍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马绍佳,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绍佳的支��宝账户存款人民币467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