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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意龙影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意龙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银杏路166号1幢2单元16楼4号,现办公地址: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20号新客运中心站旁。法定代表人:王德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意龙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迎宾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孔嘉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田,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意龙影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周文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