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瑜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012号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博彦(BRIANB.Y.CH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雪强。被告王瑜,男,1981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瑜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彭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