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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高晨、向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高晨,向典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8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彭旭华,系该行行长。被告高晨。被告向典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告高晨、向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潇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