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9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莹与马洪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莹,马洪春,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69号之五原告:孙莹,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春,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莹与被告马洪春、第三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须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