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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9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莹与马洪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莹,马洪春,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69号之五原告:孙莹,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春,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莹与被告马洪春、第三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须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