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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玉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471号被执行人李玉栋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刑初189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庭于2017年4月24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违法所得8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少玉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