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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魏与执行人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魏,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李魏,男,生于1990年3月18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龚文举,男,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魏与被执行人邓州市翰林实验学校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