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姜瑶佳、姜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姜瑶佳,姜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7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廖文常,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时斌,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瑶佳,男,200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法定代理人:姜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系被告姜瑶佳之父。被告:姜某,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毛,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被告姜瑶佳、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