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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许东、陈文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许东,陈文康,陈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567号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3457-7),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方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素君,该公司总经理。委诉讼代理人:路长喜,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男,1986年1月20日,汉族。被告:陈文康,男,1986年2月5日,汉族。被告:陈敏,女,1989年6月28日,汉族。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建公司)与被告许东、陈文康、陈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山建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建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山建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