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述琴与郭仲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琴,郭仲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73号原告:张述琴,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人,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荣,永昌县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仲录,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原告张述琴与被告郭仲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述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述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宗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