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南清真寺与执行马平勤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南清真寺,马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南清真寺(邓州市清真南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马德田,该寺管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马平勤(马奇勤),女,生于1956年8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南清真寺申请执行马平勤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