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443号原告:王红霞,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法定代表人:杜福永,董事长。被告:杜福永,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东营市广饶县。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