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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443号原告:王红霞,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高家大营村。法定代表人:杜福永,董事长。被告:杜福永,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东营市广饶县。原告王红霞诉被告东营市润辰工贸有限公司、杜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红霞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