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纪庆与自登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庆,自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纪庆,男,1966年6月22日生,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云,男,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自登富,男,1964年12月9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纪庆与被申请执行人自登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云0824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告自登富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纪庆劳务费2029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29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2029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3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204.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