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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启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全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启全,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启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启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李启全租用了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宏源食用菌生产基地内的10号、12号大棚,预谋在收购野生鸟后用于鸟类的存放、饲养。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14日间,被告人李启全在明知所收购的野生鸟类为非法猎捕而来并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北省唐山市荷花坑花鸟市场一鸟贩处以5角、1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予以收购。并在租用的大棚内饲养,用于日后加价出售。2016年10月19日,经查获后清点,被告人李启全租用的大棚内共有普通朱雀18300只,栗鹀11600只。经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鉴定,普通朱雀、栗鹀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查获的野生鸟类均已被放飞。被告人李启全于2016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启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予以惩���。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启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李启全租用了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村宏源食用菌生产基地内的10号、12号大棚,预谋在收购野生鸟后用于鸟类的存放、饲养。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14日间,被告人李启全在明知所收购的野生鸟类为非法猎捕而来并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北省唐山市荷花坑花鸟市场一鸟贩处以5角、1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予以收购。并在租用的大棚内饲养,用于日后加价出售。2016年10月19日,经查获后清点,被告人李启全租用的大棚内共有普通朱雀18300只,栗鹀11600只。经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鉴定,普通朱雀、栗鹀均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查获的野生鸟类均已被放飞。被告人李启全于2016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天津市宁河区林业局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说明等证书;2、证人韩某某、张某、蔡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搜查笔录、现场情况照片、辨认笔录;6、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启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启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启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