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巧英与杨将华、蒋香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巧英,杨将华,蒋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蒋巧英,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杨将华,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蒋香华,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巧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新凤、蒋香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蒋巧英在判决书未生效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杨将华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终结(2017)湘0528执29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