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时召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时召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55号罪犯时召虎,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连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召虎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八百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上缴国库。被告人时召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苏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85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时召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时召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时召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2015年服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6年2月、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没收财产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时召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其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系累犯,且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时召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