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571号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孟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帝邦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业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被告山东宝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被告上海宝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帝邦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宝业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部分)5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宝冶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宝业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8日,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和被告山东宝业公司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山东宝业公司将其承包的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190发动机产能提升整机库房建设项目钢结构的防火涂料工程和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JC15(140)、26/32(260)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260厂房项目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分包给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55万元。2011年6月1日,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宝业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承包内容基础上,被告将190项目厂房、260项目厂房、销售培训研发综合楼工程及厂区管网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及相关手续交由原告办理,被告应支付原告20万元。2012年6月13日,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宝业公司又签订《建筑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山东宝业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JC15(140)、26/32(260)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销售综合楼室内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25万元。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依约施工完毕,工程总造价累计为403万元。案涉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山东宝业公司拖延付款至今。上海宝冶公司是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应在欠付被告山东宝业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被告山东宝业公司一直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导致原告现在生产经营难以维持,故原告只能根据现有能力暂且主张部分工程款,望判如所请。山东宝业公司辩称,帝邦济南分公司所诉双方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建筑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的事实属实,但不认可帝邦济南分公司主张的工程总价款数额。原告提交的“中石油济柴项目江苏帝邦190、260工程量结算汇总表”,制表时间是2015年2月8日,朱建平签名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该结算汇总表应是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合计为255万元,而非原告诉称的403万元。我们承认欠付原告部分工程款,且大于原告所主张的5万元,但具体金额须经双方共同核对,考虑到被告公司已经接近破产的境地,无力支付大额款项,同意原告5万元的诉讼请求。另此,被告公司认为上海宝冶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且其相应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故原告不应将上海宝冶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上海宝冶公司辩称:一、原告帝邦济南分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依据不足;二、我公司与山东宝业公司已经结清工程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帝邦济南分公司原名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2016年4月1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现名称。上海宝冶公司系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190发动机产能提升建设项目和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JC15(140)、26/32(260)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建设项目转包给山东宝业公司施工。2011年3月28日,山东宝业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一份,山东宝业公司将其承包的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190发动机产能提升整机库房建设项目钢结构防火涂料和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JC15(140)、26/32(260)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260厂房项目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分包给帝邦济南分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图纸范围内及设计变更的所有钢结构防火涂料,承包内容为钢结构涂刷防火涂料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18万元。此后,山东宝业公司与帝邦济南分公司又签订《建筑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山东宝业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JC15(140)、26/32(260)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销售综合楼室内消防工程分包给帝邦济南分公司进行施工,承包范围为实际施工现场内未完成的所有消防工程,承包内容为图纸范围合同后附清单内全部内容。本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128万元。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供《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载明:“工程承包人山东宝业公司(甲方),工程分包人帝邦济南分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已经签订的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的190发动机产能提升整机库房建设项目和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JC15(140)、26/32(260)发动机产能建设项目—260厂房项目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的内容基础上,增加本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乙方确保190项目厂房、260项目厂房、销售培训研发综合楼工程及厂区管网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及相关手续办理。2、甲方同意支付乙方20万元,作为乙方确保甲方及上海宝冶公司承建的整个项目(包括190项目厂房、260项目厂房、销售培训研发综合楼工程及厂区管网工程)的消防验收通过的费用。如未通过,则在双方签订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的结算款内扣除本项费用。签约时间:2011年6月1日。”山东宝业公司以该补充协议为复印件为由,不予质证。帝邦济南分公司提供《中石油济柴项目江苏帝邦190、260厂房工程量结算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载明:“结算总造价255万元,发包人栏签署‘朱建平2016.元.13’,承包人栏签署‘李万彬’”。山东宝业公司质证意见为:该结算汇总表系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总工程款为255万元。帝邦济南分公司则主张:该结算汇总表仅系190、260厂房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款的结算,不包括“销售培训研发综合楼”及“补充协议”工程款的结算。案涉消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山东宝业公司认可欠付帝邦济南分公司的工程款大于5万元。山东宝业公司、上海宝冶公司均主张双方间的工程款已结清。本院认为,上海宝冶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的建设工程转包给山东宝业公司,山东宝业公司又将其中的消防工程分包给帝邦济南分公司的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此,帝邦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宝业公司所签《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建筑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消防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山东宝业公司认可欠付帝邦济南分公司的工程款大于5万元,帝邦济南分公司受经济能力所限暂时主张5万元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宝业公司、上海宝冶公司均主张双方间的工程款已结清。帝邦济南分公司要求上海宝冶公司在欠付山东宝业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工程款50000元;驳回原告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山东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业友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孟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