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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严大军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大军,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严大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大军与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成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