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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忠英与陈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英,陈志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084号原告:梁忠英,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龙,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原告梁忠英与被告陈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梁忠英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彭志芳人民陪审员  吴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月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