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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正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何正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973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太阳历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添霖,女,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梅,女,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何正洪,男,成年人。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舒兆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宗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