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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景日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恒惠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76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日申请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恒惠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6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恒惠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2.7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鉴定费1456.00元;请求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给付6,797.16元。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276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