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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洪福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润强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泗洪县洪福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润强置业有限公司,刘彬,高咏梅,彭美洲,李静,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仁和路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70403616-7。负责人:曹闯。被执行人:泗洪县洪福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泗洲中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8557190-2。法定代表人:李彬。被执行人:江苏润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建设北路(银河国际广场)A03合9822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33775-3。被执行人:刘彬,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高咏梅,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彭美洲,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李静,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付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7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县洪福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润强置业有限公司、李彬、高咏梅、彭美洲、李静、付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121.61919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45元。经申请执行人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洪福宾馆有限公司、江苏润强置业有限公司、李彬、高咏梅、彭美洲、李静、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16日查封了彭美洲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健康路南侧(御景天成)7幢1-102室的房产(该房产有按揭抵押未还清,暂不宜处置),2017年3月16日查封了李彬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黄山路东侧(东方明珠)7幢1-101室的房产(该房产有按揭抵押未还清,暂不宜处置),2017年3月21日查封江苏省润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2017年4月18日查封彭美洲所有的苏A×××××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2017年4月24日轮候查封付强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山河路南侧(容园小区)2幢101室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