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双与高娃、胡毕斯哈拉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高娃,胡毕斯哈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李双,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喜,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娃,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胡毕斯哈拉图,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在执行李双与高娃、胡毕斯哈拉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后,现因被执行人高娃、胡毕斯哈拉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虎豹审 判 员 赵 璐代理审判员 郝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燕飞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