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王友玲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王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四楼406号法定代表人,熊军被执行人:王友玲,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倍特期货有限公司与王友玲期货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信息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王友玲尚欠申请执行人倍特期货有限公司45457.51元及对应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