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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执恢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执恢2273号上海连成有限公司诉沂水久力城市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连成有限公司,沂水久力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3执保11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沂水县城鑫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戚建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建华,男,汉族,居民,住址:沂水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建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账户内的存款xx元。冻结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延国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