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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水山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水山,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95号申请执行人魏水山,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申请执行人魏水山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字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街道办事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街道办事处民政所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