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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新疆国盛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巴州泰瑞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国盛元商贸有限公司,巴州泰瑞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盛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20号赛博特汽车城C11-1-01-2,C11-1-03-1,企业代码不详。被执行人:巴州泰瑞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帝豪国际建材城1栋266号,企业代码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1930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6400.88元、执行费2246.0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西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