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土珍与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土珍,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906号原告:杨土珍,女,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元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土珍诉被告上海紫絮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土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土珍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土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亚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