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文良与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良,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良,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枚皋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王其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建平,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西安南路188号B-18幢。法定代表人:陈少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文良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平、江苏金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李文良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文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杨 兵审 判 员 郑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俊书 记 员 杨舒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