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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仇会娟与张力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会娟,张力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27105号原告:仇会娟,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芝(原告之父),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散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力纲,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仇会娟与被告张力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会娟的委托代理人仇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到房管中心办理房产他项权注销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3日,原告用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告借款60万元,当日,被告转入原告账户内576000元(预扣了24000元利息),后期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偿还利息24000元。2015年6月4日,原、被告共同商定,还清借款60万元后,次日被告通知原告到房管中心办理他项注销手续,随后,原告父亲仇芝和被告去银行将其名下存折内存款60万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转完款后被告于当日在房管局交易大厅外面马路的汽车里将房产证、他项权证还给原告,我们跟他要借条,被告表示借条现在没用了,等回去他自行销毁,但此后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到房管中心办理他项注销手续,故诉至法院。原告仇会娟针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辅助信息查询结果单一张,证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账户转款576000元,2015年2月16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24000元。证据二、原告父亲仇芝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取款凭条和被告张力纲银行卡存款凭条打印件一张,证明2015年6月4日,原告父亲仇芝从其农业银行账户取款60万元转存至张力纲名下账户。证据三、原告父亲仇芝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一本(复印件),证明2015年6月4日,原告父亲仇芝从其账户取款60万元。证据四、他项权证一本,证明2015年6月4日原告父亲代原告偿还60万元借款后,被告同意撤销他项权同时把他项权证给了原告。被告张力纲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因急需用钱,于2015年1月13日用本人名下的坐落于滨海××××房产作抵押向被告借款60万元。当日,被告转入原告账户内576000元,原告给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2月16日,原告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24000元偿还利息。2015年6月4日,原、被告共同商定,原告还清被告借款60万元后,次日被告通知原告到房管中心办理他项注销手续,随后原告父亲仇芝和被告去银行将仇芝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转款后被告于当日将原告房产证及因该借款设定的他项权证交给原告。但此后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到房管中心办理他项注销,故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纠纷源于民间借贷。原告在向被告借款后,积极偿还被告的借款,并与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偿还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供的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本金的凭证,能够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全部借款本金的义务,即: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在将原告房产证及因该借款设定的他项权证交还给原告后却拒绝配合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注销他项权的相关手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力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仇会娟办理注销滨海××××房屋抵押权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刘紫琪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