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52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宝胜、魏胜祥、刘国祥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52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祥,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胜祥,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安吉县。200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姚天君,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宝胜,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长兴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7年5月底的一天,姚天安(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林城镇畎桥村中管自然村一树林内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被告人刘国祥负责提供桌椅,被告人魏胜祥、姚天君负责开车接送赌客。2.2017年6月6日左右的一天,姚天安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石英矿附近一处平房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000余元。本场赌博被告人刘国祥负责提供桌椅,被告人魏胜祥、姚天君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赵宝胜负责望风。3.2017年6月7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姚天安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秀水山庄附近一树林内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本场赌博被告人刘国祥负责提供桌椅,被告人魏胜祥、姚天君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赵宝胜负责望风。4.2017年6月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姚天安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秀水山庄附近一树林内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本场赌博被告人刘国祥负责提供桌椅,被告人魏胜祥、姚天君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赵宝胜负责望风。5.2017年6月14日,姚天安以营利为目的在长兴县林城镇石英村石英矿附近一处平房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600余元。本场赌博被告人刘国祥负责提供桌椅,被告人魏胜祥、姚天君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赵宝胜负责望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认为,四被告人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黄某、周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及同案人姚天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赵宝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魏胜祥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姚天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赵宝胜犯赌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黑色对讲机一台,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刘国祥、魏胜祥、姚天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