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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947号原告: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法定代表人:宋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丕盛,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法定代表人:杨慧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娟,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中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多智管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繁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