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300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与马某甲、高某某、马某乙、马某丁、杨某某、马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高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某、马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甲、高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某、马某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甲、高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杨某某、马某丁给付借款125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六位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四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报公安机关进行临控。定西市会宁县城关派出所于2017年7月11将被执行人马某乙临时控制,我院干警即刻前往执行,将被执行人马某乙带回后移交合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被执行人马某乙家属于2017年7月20日代为履行案款1255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授权委托人尤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藏族自治州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某乙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