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莹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946号原告:高莹,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李金龙,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高莹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莹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莹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