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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莹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李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946号原告:高莹,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李金龙,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高莹与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莹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莹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