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贵州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451号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浩,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兴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3楼4号。法定代表人:夏凯,职务不详。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17元,由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范仲卿书 记 员 王秋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