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佳仪与周涛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川068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周佳仪,女,汉族。法定代表人:罗碧莲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周佳仪与周涛抚养费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683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