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谦与被告李文兵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谦,李文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76号原告李仁谦,男,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文兵,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谦诉被告李文兵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李仁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