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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谦与被告李文兵身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谦,李文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176号原告李仁谦,男,汉族,195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李文兵,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谦诉被告李文兵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李仁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