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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谷小俊与李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小俊,李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2881号原告:谷小俊,男,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嘉峪关市。被告:李建宏,男,甘肃省嘉峪关市人。原告谷小俊诉被告李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谷小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小俊承担。代理审判员石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王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