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国栋与胡园芳、张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栋,胡园芳,张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772号原告:叶国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冬冬、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园芳,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忠伟,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栋与被告胡园芳、张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国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国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国栋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