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成敏与卢勇、楼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敏,卢勇,楼敬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356号原告:许成敏,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斌区。被告:卢勇,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楼敬民,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许成敏与被告卢勇、楼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成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成敏撤回对被告卢勇、楼敬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成敏负担。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