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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成敏与卢勇、楼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敏,卢勇,楼敬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356号原告:许成敏,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斌区。被告:卢勇,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楼敬民,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许成敏与被告卢勇、楼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成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成敏撤回对被告卢勇、楼敬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成敏负担。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清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