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勇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368号原告:姜勇,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系事故车辆吉BA**、晋HL**挂重型半挂货车的乘车人、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李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绍滨,公司经理。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425号中亚风情1号楼501室。委托代理人:吕晓亮,公司职工。原告姜勇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姜勇车损、交通费、施救费、鉴定费75000元,该赔偿费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姜勇;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勇负担134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