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陈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3,曾某4,徐某,曾某1,曾某2,陈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刑初9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3,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系死者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4,女,汉族,1957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的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1,男,汉族,200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2,男,汉族,2012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的儿子。上述原告人曾某1、曾某2的法定代理人徐某,是曾某1、曾某2母亲。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吴丽红,是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文(曾用名:陈文鑑),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广东省佛冈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户籍地:佛冈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理活,是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3、曾某4、徐某、曾某1、曾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文赔偿经济损失共1308324.01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3、曾某4、徐某、曾某1、曾某2,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陈文的附带民事起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3、曾某4、徐某、曾某1、曾某2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3、曾某4、徐某、曾某1、曾某2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敏俏人民陪审员 谢纯兰人民陪审员 梁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