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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603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小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彭波,局长。被执行人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26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武住建发[2016]35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被执行人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武住建发[2016]35号),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3日前退回武胜县迎春楼危改项目灾后重建补助资金205万元。刘国华、彭文菊、唐益珍、梁敏、汪立友认为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武住建发[2016]35号)涉及其利益,故作为利害关系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武住建发[2016]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川1603行初212号行政判决,认定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回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国华、彭文菊、唐益珍、梁敏、汪立友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武住建发[2016]35号行政处理决定中责令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武胜县迎春楼危改项目灾后重建补助资金205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执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其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武住建发[2016]35号行政处理决定中责令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武胜县迎春楼危改项目灾后重建补助资金205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审判长 肖 波审判员 胡全胜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丽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