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德贵与蒋继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德贵,蒋继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德贵,男性,汉族,1952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继见,男性,汉族,1965年0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熊德贵因与被上诉人蒋继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德贵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德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熊德贵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熊德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