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苏鹏、潘文彬等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潘文彬,余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72号申请人苏鹏,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潘文彬,男,25岁,汉族,河南省光山县南向店乡老虎山村付畈农民,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余成海,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苏鹏称:2017年6月29日13时2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宏福苑北区南门迤东处,苏鹏驾车“南方”牌摩托车(车号:×××)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适有被申请人潘文彬驾驶余成海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由东向西其后驶来向北转弯过程中与申请人苏鹏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申请人苏鹏无责任,被申请人潘文彬负事故全部责任。现申请人准备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及车辆损失。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潘文彬、余成海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苏鹏已提供八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文彬、余成海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