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与德清海越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德清海越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654号原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组长:沈凤宝。委托代理人:沈水根,德清县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清海越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793958692,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绿洲新城7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吕一来。被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中兴南路632号。主任:周峰。原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与被告德清海越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被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2007年取得的林权证未记载本案讼争林地权属,不能证明原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对该争议林地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第四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