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欢与张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张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672号原告:陈欢,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张子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诉被告张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欢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