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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欢与张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张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672号原告:陈欢,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张子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诉被告张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欢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