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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吉茂申请执行文荣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吉茂,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4执67号申请执行人:文吉茂,男,1957年8月7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舟溪镇里禾村*组。被执行人:文荣,男,1975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贵州省雷山县郎德镇乌流村**组。申请执行人文吉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荣追��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黔263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吉茂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文荣一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到他本人,郎德镇乌流村委已出具证明,故已依法就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送达。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文荣相关财产进行了“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文吉茂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文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法律文书,且申请执行人杨俊华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文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黔2634执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慧审判员  赵建忠审判员  罗曙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