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龙某某、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某某,邱某某,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40号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大城镇。法定代表人:戴某,公司董事长。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奉新县。法定人代表人: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邱某某、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某某、邱某某、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某某、邱某某、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