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财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杰添、周建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杰添,周建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财保143号之一申请人:罗杰添,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周建平,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人罗杰添与被申请人周建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粤0114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建平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小型轿车。申请人罗杰添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杰添的申请无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建平名下车牌号码为×××××号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罗杰添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卫华 来自